尊敬的审核人员:
你好。
我们的小程序挂在了子公司的主体下,现在总公司拿到了这个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,但是我们提交上去提示我们主体不一致。
这里有几个问题想询问一下:
1、作为全资的子公司,我们是否需要子公司也去获取这个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?
2、是否可以通过提供某种关联关系证明,从而提供总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即可?
3、如果2可以的话,因为资质那里只能上传一个文件,如何提供?
4、是否可以变更主体?(补充)
希望审核的哥哥们百忙之中抽空回复一下,我们也准备好了资质才敢上线小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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